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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北京市崇文区光明路13号505室 |
邮 编: |
10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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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代理申报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资料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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